12月13日訊 在李鐵被以受賄罪、行賄罪、單位行賄罪、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、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后,國家“雙千計劃”法學專家、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在接受《瀟湘晨報》采訪時,對于李鐵兩條受賄有關的罪名、三條行賄有關的罪名進行了解讀。
李鐵“五賄俱全”獲刑二十年,這一判決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與嚴明。其中涉及的兩條受賄罪和三條行賄罪,雖然都與錢財有關,但具體情形和適用法律上有所不同。
一、兩條受賄罪的區別
受賄罪:
定義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條,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財物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。
適用情形:李鐵在擔任國家男子足球隊主教練期間,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范疇。他利用職務之便,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如幫助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球員入選國家隊、贏得比賽等事項上提供便利,構成了受賄罪。
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:
定義:這一罪名適用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。
適用情形:李鐵在俱樂部任職期間,雖然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,但他仍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收受他人財物。這一行為構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。
三條行賄罪的區別
行賄罪:
定義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九條,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。
適用情形:李鐵為了謀取個人或單位的利益,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財物,以影響其決策或行為,構成了行賄罪。
單位行賄罪:
定義: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,或者違反國家規定,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、手續費的行為。
適用情形:李鐵在擔任俱樂部高管等職務期間,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,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,構成了單位行賄罪。這里的“單位”指的是李鐵所在的俱樂部或其他相關企業。
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:
定義:這一罪名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給予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。
適用情形:李鐵為了謀取個人或單位的利益,向公司、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財物,以影響其決策或行為。這一行為構成了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。
如何看待法院判決?
法院判決李鐵有期徒刑二十年,是對他多項犯罪行為的嚴厲懲罰,也是對他違法行為的明確否定。這一判決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,也向全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:無論身份地位如何,只要觸犯法律,都將受到應有的懲罰。
同時,這一判決也提醒廣大公眾,特別是公職人員和企業家等群體,要時刻保持清醒頭腦,堅守法律底線,切勿因一時貪念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。只有遵守法律、誠實守信,才能贏得社會的尊重和信任。